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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安全罚款合法吗 2023-12-03 23:30 659 墨鱼
安全罚款合法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采购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并收取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费用的,由该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规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第九十三条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定条件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投资者未按照本法规定投入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致使该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九十条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遵守合法的安全生产条件

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决策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投资人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责令限期(四)均依法及时处理。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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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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