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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023-12-04 16:20 479 墨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有可能胜诉吗

对于行政合同履行的救济渠道,我国行政机关受限于原告、被告的角色不变的立法前提,不能提起合同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中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制度被视为具有相关性。国家行政机关受限于原告、被告控制权的立法预设,不能提起合同诉讼。因此,《行政诉讼法》中的非诉讼行政案件执行制度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恒定的,即只能由行政机关等行政实体担任。 普通公民、企业法人或法人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明确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首先需要分析:行政诉讼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原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 这是我国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主要特征,而这种原告和被告

行政诉讼的稳定性。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一成不变的。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人,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变性。 也就是说,关系中的主体之一必须是行政主体。当事人一方不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关系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且,在我国,原告只能与行政相对人进行押注。

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恒定的,行政主体不得向行政相对人起诉。 这一特点有别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由于"合法利益"的标准具有原则性,可操作性较弱,而具体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不足。 一方面,其权益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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