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文章正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2023-12-16 13:15 258 墨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百百安全网【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专区为您提供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相关安全知识,供您参考! 该特殊领域还包括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立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任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以下罚款;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本文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原文、主旨和解释进行了总结。 第九十六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导致《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改正;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于罚款的直接责任有何规定? 参考答案: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原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相关违法行为的,负责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 此次修改规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处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后台-插件-广告管理-内容页尾部广告(手机)

标签: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表评论

评论列表

黑豹加速器 Copyright @ 2011-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123456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