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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023-11-20 17:23 740 墨鱼
生产经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职务的,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处罚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担任任何职务。 第九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单位采购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并收取安全生产事项审查验收费用的,由该部门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一)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延伸说明: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的。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给予处分。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职务的,依照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处分。 ()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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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生产法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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