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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处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程序

办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2023-08-26 17:38 738 墨鱼
办理行政案件的依据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处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的处理,刑事案件转为行政案件程序

第四十七条对于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发现不宜快速办理的,应当转为一般案件。 比如,造成伤害的,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拘留、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

该规定为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行的处理办法》,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时,行政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对公民、法人等组织

≥^≤ 2.行政案件已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先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再转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应当重新立案,然后按照刑事办案程序恢复侦查。 该法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三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规定办理。

1.在调查阶段,调查机关需先撤案,然后将行政案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2.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需要作出不起诉决定,然后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3.在审理阶段,法院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予将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案件。 办理过程中不能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的,可以转为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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