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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92条,安全生产法有多少条

安全生产法3条规定 2023-11-09 14:40 333 墨鱼
安全生产法3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92条,安全生产法有多少条

安全生产法92条,安全生产法有多少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对负责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机构,报告不实的,责令其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负责安全评价和认可

≥^≤ 本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此外,安全生产领域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依法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救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目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分别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制假,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关闭、毁坏安全监测、报警设备、设施。 并对拒不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指示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制止此类违法行为。

新《安全生产法》是继2014年修订后的第三次大规模修订。此次修订力度较大,涉及条文较多。修改条文共42条,约占原条文的1/3,新增条文12条。 第4条、第17条、第109条、第112条等4条《安全生产法》共102条,其中第九十二条是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导致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提供必要的资金,逾期未变更租赁资质、挂靠关系、出具虚假报告的,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负有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严重破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秩序,对安全生产工作构成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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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生产法有多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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