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的7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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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 |
代建单位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连带责任有几种情况
(`▽′) 施工方在收回工程价款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除根据施工合同将承包人列为被告外,往往突破合同的相互关系,还将委托人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对此,司法判决的观点是,委托施工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建设单位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履行部分责任的,与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观点1.对于建设单位来说,虽然裁判员
从当事人角度,承包商主张: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且业主委托授权不明确,因此业主应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连带责任。 建设机构的抗辩:业主与建设机构之间存在信任关系。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来看,倾向于将委托建设与工程建设视为两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委托人不应承担工程欠款的责任。 或连带责任。 但项目(委托)单位实际履行承包商义务的,应当与承包商沟通
+0+ 关于委托建设合同的性质,有的认为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有的认为是委托合同,有的认为是间接代理合同,有的认为是混合合同;就工程款的软责任而言,有的认为应当订立合同。如果依据委托合同法规定委托人主张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不予支持。 其他委托建设项目,按照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办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持这一观点[5]。笔者认为
1、施工单位独立承担付款责任;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观点有以下案例支持。 案例一基本事实:内蒙古A单位与内蒙古Bin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判决意见】委托建设合同关系与建设工程建设合同关系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根据建设工程建设合同产生的工程款,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委托建设合同不属于一般委托合同,建设单位无需
观点一:代理人承担付款义务,发包人无需承担责任。案例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中第452号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一方只能与合同相对照,在分包过程中,承包单位不退出项目承担关系,其及第三方单位对采购实体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允许分包,也支持较小的社会组织有效参与政府采购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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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设工程连带责任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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