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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专属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情形 2024-01-04 12:26 499 墨鱼
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情形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专属管辖的情形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专属管辖的情形

监察法实施条例、升级管辖和指定管辖分别适用情况说明2021-10-0409:10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分享至: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指定管辖浙江省监察委委员会,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下级法院对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况有: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因实际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法律说明】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况:1.管辖权不明确;2.有争议;3.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您应重点了解相关指定管辖区法律的规定。 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一)移送管辖期间,移送法院认为移送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上级指定管辖法院报告。 2)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指定管辖;2、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 解决了争议。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

一、什么情况适用指定管辖?(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 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等事实原因1.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上级法院应当指定其管辖范围内的其他更合适的法院管辖。 2.多个法院之间管辖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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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专属管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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